2020年必将是载入史册的一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期原油宝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不断发酵,中行已经发布了和解协议,有的投资者选择接受(据中行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超过80%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有的不满意和解方案选择诉讼,有的还在观望
这次事件也给投资者上了一课,不管采取何种处理方式hth华体会,当暴风雨来临时,相对“弱小”的投资者更多的感受到了震惊与无奈,另外,银行也是受损者之一,需要面临巨额的资金赔付以及股价下跌,甚至监管机构等的调查。
讨论之余,大家没有注意到的是,除了被动自担风险损失,保险也是风险转移、损失补偿的重要风险管理工具。在国际上,金融机构的实践中,保险一直作为非常重要的风险缓释方式,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针对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各类风险的保险产品已非常成熟,我们来看一下原油宝事件哪些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市场。
原油宝事件虽遭遇原油市场黑天鹅,但是关于中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各家观点不一hth华体会,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就性质而言,原油宝本质是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理财产品,还是披着理财外衣的hth华体会期货产品,产品本身是否违规,是否存在设计漏洞,是否应该考虑到负油价等极端情况发生,产品的风险等级如何界定等,都需要清晰的界定。
2、中行关于产品的宣传及风险提示是否充分。中行在产品宣传时是否充分告知投资者风险情况,包括穿仓风险。其在2018年6月1日官微发文:“对于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又可以赚钱的产品推荐呢?当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宝!”。
确实是“投资小白”都可以买吗?不需要专业的金融知识与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吗?这是不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3、投资者适当性是否满足。我国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了解客户的知识、财务状况、投资需求等信息,帮助客户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是否是适格投资者,并且对风险进行充分告知。
原油宝的本质具有期货的极高风险性,中行在向客户销售销产品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契合产品本身的风险等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值得关注。
4、中行原油宝协议中约定跌至20%保证金时会强行平仓,但是实际发生时,中行并未做到,其给出的解释是,原油宝若为合约最后交易日,则交易时间为8:00至22:00,保证金是在十点之后跌至20%以下,此时银行不能进行强制平仓。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在签订原油宝协议时是否写明,中行是否应承担责任,是否存在产品设计漏洞、或是其未尽职尽责做到风险控制的情况。
5、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发布测试公告称,如果出现零或者负价格,所有交易和清算系统将继续正常运行。
该公告发出后,中行是否应采取一定风险规避措施,是否应将该消息及时告知原油宝客户,并进行风险提示,其对于产品的管理机制以及对于风险的管控能力,是否应进一步完善?也是hth华体会需要关注之处。
目前,事态还在发展中,我们的分析也多为开放性探讨,相关事态的定性还需要待监管机构的调查确认。
金融机构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中行属于较早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国内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可以归结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根据国际上金融机构的实务经验,其通常会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规避,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转移,能通过保险转移的通常是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而一般来说,投机风险是不能够通过保险转移的,黑天鹅事件本身带来的损失有投机风险相关的,但是操作风险(如由于不适当的、有问题的内部流程、人力资源以及系统以及变更、欺诈等外部事件导致业务损失的风险)中的相当部分是可以通过保险转移的。
原油宝投资者投资损失、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价波动、分红损失以及中行自身面临的赔偿损失等是否有救济机制?如中行在原油宝事件中存在不当操作,则大概率属于以下操作风险分类中的“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一项,投资者、股东包括银行本身的损失,能够通过保险得到比较好的风险缓释。
前文提到,国际金融机构普遍都进行了非常完善的操作风险相关的保险安排,风险敞口覆盖可高达数以亿美元计,其一般都会购买金融机构综合保险(Bankers BlanketBond,简称“BBB”,主要保障雇员或与他人串谋的不诚实、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营业场所财产损失、伪造票据、有价证券等损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主要保障公司的董监高在履行管理职务过程中,因为不当行为给相关第三者带来损失的个人责任以及公司与公开发行证券、雇用相关的责任)、金融机构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FIPI”,主要保障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当专业行为,第三方提出索赔导致的损失)。
国际上,个别金融机构亦有未购买相关保险的情形,如个别顶级投行,因为过去十多年的操作风险损失赔偿为天文数字,故保险市场不再承保,另有部分损失记录持续不良的银行,不愿意支付增加的保费而未购买。
针对操作风险,除保险外,国际上部分金融机构也会采取自保计划进行风险管理,此处不做赘述。
FIPI:根据以上分析,原油宝事件中,无论是产品本身设计问题、产品宣传及风险提示问题、投资者适当性满足问题、风险告知与提示问题,又或者是专业能力不足、对境外金融产品的交易规则不够了解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均有可能启动FIPI的赔付,在符合保单规定前提下,赔偿相应判决金额、和解金额、法律费用等。
D&O:任何操作风险的暴露,其实都可以上升到管理行为的问题,原油宝事件也不例外,虽然是单一金融产品出了问题,但本质上,银行可能存在对风险没有深入了解预估、对业务板块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缺乏深入和全面的评估、欠缺有效的应急计划和危机处置预警等管理问题,所以,原油宝事件发生后,除原油宝投资者损失外,中行股价下行,中行承担的巨额亏损金额最终也可能需由其股东买单,不排除会引发D&O索赔(如中行已购买D&O)。
据了解,国内大多数境外上市的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会购买D&O,但是FIPI及BBB,由于本地保险市场供给不足以及投保时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要求较严格等原因,投保率不高。
但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机构由于当地环境和风险等因素,普遍会购买相关保险。如中行海外机构也涉及此次原油宝事件,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
另外,围绕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领域,还有诸多保险产品提供相应的保障,如专门针对投资管理行业的投资管理责任保险(Investment Management Insurance,简称“IMhth华体会I”,主要包括董监高责任险D&O、金融机构职业责任险FIPI和商业犯罪保险Crime三项内容)和针对海内外并购活动中,买方因卖方违反并购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所遭受损失的并购保证保险(Warranties & Indemnities Insurance,简称“W&I”或“R&W”)及针对因买方不能完成拟议交易,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费用的反向分手费保险(Reverse Break FeeInsurance/Reverse Termination Fee Insurance)。
当今,我国金融业已跻身世界前列,但原油宝事件暴露出我国金融市场操作风险的问题仍不可忽视。
风险管理是金融行业永恒的主题,尤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环境不断激烈变化,我们必须学习并做好风险管理,才能在更为复杂的风险环境中生存,借鉴国际成熟经验,通过保险进行有效的风险转移,也是我们不能不上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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